▌1、职业放贷人变换出借人,提起虚假诉讼
【案 例】
叶某以其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称钟某、马某于2015年向其借款40万元未还,请求法院判决钟某、马某归还借款。钟某、马某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出借人系董某,当时借条并未写明出借人,且其已经向董某归还20万元本金,叶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员,董某收到20万元本金后,再由叶某持40万元的借条起诉要求归还全款,属于虚假诉讼。钟某、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某归还借款本息20万的证据。人民法院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叶某在本市范围内同一时间段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且所有涉案债务人均辩称叶某系为董某工作,借款本金归还一半后,叶某再以原借条金额起诉。
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杭州中院认为债务人的相关抗辩属实,叶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解读】
▌2、当事人利用已签章的空白纸张,伪造证据
【案 例】
潘某系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刘某存在长期加工业务往来。2017年,A公司起诉刘某归还欠款,主要证据为一份债权凭证,上半部分记载“刘某尚欠A公司XXX元”等信息,下半部分记载刘某的姓名和银行账户信息。诉讼中刘某辩称,该证据系伪造而成,下半部分的姓名与银行信息,确系刘某书写,但该材料形成于加工业务往来中刘某要求A公司向其指定账号打款时,而纸张上半部分所谓尚欠款项的信息,系A公司自行添加。
杭州中院查看证据之后,结合交易习惯认为确实存疑,经深入调查,潘某承认该证据确系伪造形成。人民法院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潘某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潘某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解读】
▌3、债权人利用同一笔借款,制作多份债权凭证,进行虚假诉讼
【案 例】
刘某系建德市职业放贷人,叶某于2015年分次向刘某借款共计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高息。后刘某去叶某家中催债,要求叶某父亲提供担保,双方发生争吵。刘某要求叶某再出具一张6万元借条后离开,但并未将之前的借条销毁或归还。数日后,刘某在路上撞见叶某,并扣住叶某驾驶的轿车要求以该车作为借款抵押,但因为该车并非叶某所有而作罢。刘某遂又要求叶某出具一张7.2万元的借条(包含本金6万元、利息1.2万元)。之后,刘某以三张借条共计本金20.2万元,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叶某以“只借款6万元,后续出具的两份借条均为确认和结算”为由抗辩。
建德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出具如实陈述保证书。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与法院调查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叶某归还刘某借款6万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对刘某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解读】
▌4、当事人在证据上擅自涂改、添加内容
【案 例】
汪某向陈某出借款项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陈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各方对于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书面约定。后陈某、胡某、方某未归还借款,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添加内容,在借款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对《借款担保协议》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桐庐法院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汪某在证据上擅自添加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解读】
▌5、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虚假陈述
【案 例】
徐某持有借条等证据起诉陈某、李某、陆某共同归还7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已经现金归还全部借款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徐某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李某以借款还清为由要求徐某归还借条原件,徐某在通话中确认了本案7万元的借款已经还清,并表示借条暂时押在案外人处,等收回之后再归还给李某。李某提交的该份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徐某系虚假陈述。
萧山法院认为,徐某在本案中就借款归还的重要事实未如实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解读】
▌6、当事人擅自修改管辖约定
【案 例】
姚某与王某、陆某存在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向萧山法院起诉。起诉时,姚某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条载明:如有纠纷,则提交萧山法院诉讼解决。庭审过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条原件与姚某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多处不符,出借人一栏出现了“姚某”字样,管辖约定则将“萧山”涂改成了“滨江”。姚某在诉讼中陈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与王某、陆某还存在另一笔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将另案借款的协议管辖法院从萧山法院改成滨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条文本时,错对本案借条进行了修改。后,姚某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萧山法院认为,姚某在诉讼中随意修改、变更借条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诉,但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解读】
▌7、当事人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案 例】
李某向人民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所得价款在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听证审查。在听证过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15%,由楼某某提供担保,并以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作抵押,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依约交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李某某没有归还借款本息。楼某某对李某的申请事项无异议。李某某未参加听证,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表示无异议。经人民法院询问得知:李某某从事房地产开发,财务紧张,欠债较多。楼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离婚。债权人李某系楼某某与李某某的儿子。
鉴于当事人三方的特殊关系,滨江法院经检索当事人姓名进行查询发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权已消灭。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借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财产,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例解读】
▌8、当事人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不满,转而对个人进行民间借贷诉讼
【案 例】
章某在富阳地区长期从事资金拆借,从2014年起与富阳A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双方交易的形式主要通过章某将借款付至A公司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个人账户。
2015年4月10日,章某又向A公司出借款项30万元, A公司会计许某接受陈某的指令和委托,将许某的个人账户提供给了章某,该笔借款最终打入了许某个人账户。同时,许某对A公司之前与章某的借款共计110万元进行了结算确认,10日后,许某又代表A公司和陈某向章某办理借款15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字。
2016年,富阳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章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笔,一笔申报债权130.66万元(本金125万元、利息50.66万元);另一笔申报债权70.3万元(本金52.8万元、利息17.5万元)。经管理人调查,章某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往来,均在A公司财务资料载明,由陈某和A公司出具相应的借款手续,借款资金亦由A公司使用,借款利息且存在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情况。
经统计,自2014年9月5日起章某累计向A公司出借本金791.8万元,A公司通过自身及关联人员(许某、陈某等人)累计向章某归还本金和利息计822.99万元,A公司已经超额支付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故而,管理人最终确认章某债权为0元,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章某均未提出异议。见A公司破产确认章某的债权为0,章某遂将A公司会计许某之前签订和收款的借款共计125万元予以整合,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
富阳法院结合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于A公司财务的调查情况和章某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的情况,认定章某主张不实。人民法院认为,章某将公司债务转而向会计许某个人追讨的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9、同一款项隐瞒刑事处置,再提民事诉讼
【案 例】
万某系林某诈骗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万某以林某对其以借款形式诈骗70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该事实被法院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2015年,万某拿出3份借条,分别是50万、8万和70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还款。林某抗辩称70万元已经包含了50万和8万,而且该节事实已经在诈骗罪一案中查清并予以了处理。万某对此予以否认。
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查后发现,70万元借款包含之前的50万借款,且于林某诈骗罪一案中予以处理。8万元也属于诈骗罪中予以处理的犯罪事实,而且在公安的调查笔录中,万某承认该8万元借款已经归还。后,万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认为,万某明知本案借款部分已经清偿、已经由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并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未准许万某撤回起诉,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解读】
▌10、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其他违法
【案 例】
周某起诉严某、晏某夫妻归还借款。晏某辩称自己和严某系假结婚,并没有真实的夫妻关系,因此也不应该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严某的对外借款。严某对于双方是假结婚的说法也予以认可。经调查,严某在外多有负债,除本案以外,还有晏某的男朋友吴某的一笔大额借款且长期未还。恰好严某户口所在村面临拆迁,将得到一笔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吴某为了自己对严某的债权不落空,决定让其女朋友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依据当地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夫妻名义,每月享受拆迁补贴,并最终分配获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积补偿。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之后,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领取补贴供其与吴某使用。严某在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继续举债,最终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并核实上述事实,对于严某、晏某、吴某借结婚登记骗取拆迁补偿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