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一个公司的根基,如果股权出了问题,经常是不可逆的“车毁人亡”。
关于合伙人股权分配,有11个大坑,希望千万不要跳进去了。
一、没有大家都信服得老大
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企业控制权的设计。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都要有一个老大,特别是在股东出现重大分歧时,如果没有老大,很容易会陷入内耗的泥潭,从而将一个好企业带崩。哪怕老大出现了暂时的决策错误,也比股东之间争论不休,迟迟做不出决定要好。错了可以纠正,但内耗只有死路一条。
所以,股东之间的决策机制,可以民主协商,但意见分歧时必须集中决策,由一位老大一锤定音。
二、均分股权
比如说两个人合伙,每人50%,三个人合伙每人1/3。这是没有老大的一种具体体现,大家注意,如果不是没得选,绝对不要均分。是退一步说,即使是股权均分,投票权和决策权一定要集中,民主集中制是最有效的制度。
三、股东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如果把创业看成一场马拉松,食物补给绝对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出资就像马拉松路途上的食物,在传统观念里,如果公司启动资金是100万,出资70万的股东,占股70%是常识。但现在,只出钱不干活的股东“掏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常识。“钱”是企业发展的一个变量,但不是唯一变量,人才是股权分配的最大变量。
很多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都是根据创业团队当下的贡献,去分配公司未来的利益。创业初期,不好评估各自贡献,创业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从而导致头重脚轻,后劲不足。
我们建议,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的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
四、不签署书面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很多公司的股东碍于面子或者法律意识不强,在公司成立初期,不签署书面股权分配协议,有的只是口头说一下。等到公司的“钱景”越来越清晰时,早期的创始成员会越来越关心自己能够获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容易导致分配方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
所以,在创业早期就应该考虑好股权分配,签署股权分配协议。
五、没有设置退出机制
合伙人股权纠纷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没有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合理。比如,有的合伙人早期出资10万,持有公司20%股权,刚干6个月就由于与团队不和主动离职了,或由于不胜任、健康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被动离职了。
离职后,退出合伙人可以不退股,理由很充分:
①《公司法》没规定,股东离职的一定要退股;
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
③股东之间也没签过任何其他协议约定;
④他出过钱,也参与了创业。
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对退出合伙人的不退股权束手无策。
故,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约定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回购股权。
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的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
有些退出价格是当时投入的本金,加合理利息回报。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不同公司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六、外部投资人对公司控股
对股权缺乏基本常识的,不仅仅是创业者,也包括大量非专业机构的投资人。比如,我们看到,有投资人投70万,创始人投30万,股权一开始简单、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
外部投资人控股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首先,创始团队没有足够的工作动力,感觉是在为别人打工。
其次,没有预留足够股权利益空间吸引优秀的合伙人加入,影响公司的下一步融资。
七、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的股权
很多初创企业热衷于找一些高大上的外部兼职人员撑门面,并发放大量股权。
但是,这些兼职人员既没有时间投入,也不承担创业风险。股权利益与其对创业项目的参与度、贡献度严重不匹配,性价比不高。
这会导致全职核心的合伙人团队心理失衡。
对于外部兼职人员,我们建议以期权的模式合作,而且对期权设定成熟机制(比如,顾问期限,顾问频率,甚至顾问结果),而不是大量发放股权。经过磨合,如果弱关系的兼职人员成为强关系的全职创业团队成员,公司可以给这些人员增发股权。
八、给短期资源承诺者发过多股权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但是,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资源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资源的利用。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更适合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直接给予大量股权。
九、没有给员工预留股权激励
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人才,股权是吸引人才加入的重要手段。创始人最初分配股权时就应该预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权池用于持续吸引人才和进行员工激励。
原始创业股东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权池的股份可以由创始人代持。
十、配偶股权没有退出机制
创业团队很容易忽视的是,创业合伙人的配偶,其实是背后最大的隐形创业合伙人。
关于配偶股权,一方面,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法律,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另有约定。创业者离婚的直接结果是,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土豆创始人王薇因为配偶股权纠纷,影响了土豆的最佳上市时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创投圈还专门为此设计了“土豆条款”,简单粗暴地要求创业者配偶放弃就企业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所以,创业者要提早对配偶股权做出约定,既要保障公司股权与团队的稳定性,又要兼顾配偶合理的经济利益,稳固创业者后方的和谐家庭关系。
十一、没有对股权继承做出约定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会先来”,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对创业者的股权继承提前约定,未雨绸缪是必须的。最近发生的“杉杉股份控制权纠纷”事件,给了很多企业家提了一个醒,其他的股东也有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