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网11月06日讯
,周五(11月6日)中国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
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
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今年5月发布中港基金互认规定,并自7月1日起实施,初始投资额度为内地与香港的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香港特区政府多位官员对中港基金互认的确定给出正面回应。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认为,这可吸引更多基金赴港,从而发挥香港的基金制造能力,把香港发展成为全面的基金服务中心。
链接:
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05/t20150522_277636.htm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2号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lb/flfg/bmgz/jjl/201507/t20150731_28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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