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可采“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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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企业重整,可采“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做法,以期无害化剥离资债、有效利用资源、最大保护权益。
标签:
|破产重整
|重整方案
|无害标准
案情简介
:2014年,建筑集团以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重整。
该集团分公司、投资股权、在建工程公司情况非常复杂,一旦走清算程序,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将为零
。在重整计划草案两次未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后,管理人调整草案内容,并通过公开预拍卖,由联合竞买人竞得建筑集团100%股权。
法院处理
:①鉴于建筑集团重整复杂性,法院多次认真听取债权人、债务人意见,综合管理人的考量,探索性提出
保留原公司存续经营、设立新公司方便清算为主要内容的“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
的指导意见,以图实现“无害化剥离资债,有效性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权益”目的。保留原公司,主要考虑可利用资源与主体不可分离,避免造成新的损失及债务负担,避免造成其他社会不利影响;剥离资债,主要考虑避免巨量复杂不确定因素影响后续经营;整体平移,主要考虑原有资债关系已形成恒定状态,不影响原有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成立新公司,主要考虑没有历史负担,不介入他人因素,不影响他人权利义务;全资子公司,主要考虑清算义务;较低注册资金,主要考虑低成本运行。②具体思路:充分利用债务人原有优质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不妨碍后续经营,在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基础上,实行剥离处置,原有资债进行整体平移。确认资不抵债基本事实,根据资债比例,依法有序公平清偿债务。③基本操作:建筑集团原有股东权益、资产、负债,除存留清单列明之外,全部整体性移转至由建筑集团全资设立较低注册资本的子公司,由建筑集团委派管理人员,建立治理机构,完成清算债权债务主要任务。新公司运行由债权人会议参与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实行监督。经法院审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内容合理可行,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资债关系复杂的特定企业集团重整,可采取保留原公司存续经营、设立新公司方便清算为主要内容的“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的做法,以实现“无害化剥离资债,有效性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权益”目的。
案例索引
:浙江温州瓯海区法院(2014)温瓯商破字第5-6号“浙江省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价值思维与无害标准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运用》(叶建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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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