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银行发券商牌照分业走向混业须扫除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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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行发券商牌照?分业走向混业须扫除法律障碍

证监会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消息在业界引发热议。第一财经记者向证监会求证获悉,证监会已关注到该消息,目前没有更多的信息需要向市场通报。

“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证监会称。

对于银行拿券商牌照,银行业颇为期待,证券业倍感压力。多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证监会向银行发牌,预计会率先在四大行展开试点。

“商业银行作为控股方,通过设立或并购证券公司,在证券监管框架下尝试展业,此前也已有少数实例。”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郭雳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称,银证混业推进与否,法律上是一个方面,更多还是取决于对金融行业整体发展和风险防控上的决断。

由于当前法律仍对分业经营有明确规定,所以混业经营落地仍需要上位法支持。“银证混业是混业经营的核心,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混业融合。”曾在证监系统工作多年的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现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均有明确障碍,从分业到混业,还需要修改法律或由国务院出台特别规定支持。

不过在他看来,从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在权益市场的投行业务上,人才和业务经验储备与头部券商有较明显差距。所以,如果试点给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当前产生的实际影响可能未必有想象中那么大。

“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这是2015年3月6日,证监会时任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对银行持牌券商的最近一次公开回应。之后,A股遭遇异常波动,前期一系列创新改革趋于谨慎,政策整体进入收紧阶段。

经过四年时间金融去杠杆、打击场外配资、打击证券违法等监管规范动作,资本市场趋于稳定。自去年以来,注册制改革加速,减持、再融资等松绑,政策重心再次向创新与发展倾斜。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经历早期银行大一统的模式之后,证券、保险、信托从银行分离出来,又通过立法将这一格局予以制度化,总体上体现了专业经营、专业监管、控制风险、稳健发展的思路。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

另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的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没有投资权。”

1995年5月10日,《商业银行法》通过,其中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不过,1999年开始,人民银行规定,允许基金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0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通道。

之后,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保险机构从事股票投资。2005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18年银保监会合并成立,同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不过,黄江东认为,混业经营的核心是银证混业,而目前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一个前提就是要修改法律,或者国务院出台“特别规定”。

新《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证券业和银行业是不能混业经营的,银行不得直接持有券商牌照,但前述条款中有一个‘但书’, 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留了一个口子,国务院可以就此做出特别规定。”黄江东告诉记者,从行政程序上看,如果国务院就混业经营问题另行规定,那就能够扫除法律障碍。

《商业银行法》在第三条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中规定的都是银行业务,没有证券业务。因此,如果商业银行要经营证券业务,《商业银行法》也必须做出相应修改。

郭雳认为,就法律条文而言,我国的金融分业限制比较原则,与美国曾经实施过的、涵盖银行附属公司的格拉斯-斯蒂格尔式的全面分业限制有所区别。因此,商业银行作为控股方,通过设立或并购证券公司,在证券监管框架下尝试展业,此前也已有少数实例。

“所以,混业推进与否,更多取决于金融行业整体发展和风险防控上的决断,技术层面则细化于证券公司股东规范、资本要求、关联交易、并表监管等,此外还需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制度设计。”郭雳称。

证券公司业务牌照,主要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黄江东预计,银行试点持有券商牌照, 实际上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投行业务及资本中介业务。

“其他方面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如果要试点,我觉得应该先从这些方面开始。”他称,具体来看,经纪业务是纯通道业务,如果给银行直接发放证券经纪业务牌照,及各银行网点可以直接开展代理证券开户等业务,这会给客户提供便利、也给银行增加了一项收入,但对金融体系而言意义并不大,现有券商已足以提供此项服务,而且竞争已相当激烈;资产管理业务,以前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得以实现,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成立了理财子公司,已经实际开展了资管业务;自营业务,就是自己拿钱自己投资,对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意义不大。

只有在投行业务和资本中介业务上,银行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客户优势、渠道优势等,从原来传统的间接融资,转向从事直接融资,将对投行业务和证券融资业务格局产生较大影响,对服务实体经济产生直接作用。

打通货币传导机制,让资金进入有迫切需求的实体经济,是我国近年来金融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的2020年第二季度例会上,也再次强调了“着力打通货币传导的多种堵点,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等内容。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受制于特殊的风险收益机构,很难做到直接融资市场的配置效率。在这一背景下,让银行部分地向投行转型,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投融资效率。

不过,郭雳提出,银行业和证券业分合纠结,综合化经营如欲取得理想效果,一些内生矛盾需要克服,难度系数颇高――既要业务积极协同,又要风险有效隔离;在强势主体股权控制下,服从行为监管要求;在开展关联交易时,控制利益冲突或不当输送,避免干扰公平竞争;防范公众及国外不必要的联想,从而导致声誉甚至实际损失传导,或者更加严厉的监管对待。

“行业自身进化发展之外,非常关键的考虑因素是金融整体风险是否能够合理把控,融资者与投资者能否得到更好的服务和保护。”他称。

黄江东也提出,这几年无论是银行还是券商都出现了几起明显的重大风险事件,这说明国内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尚需加强。券商业务中,权益及衍生品相关业务,其风险更大,银行如果直接经营券商业务,则需要着重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建立相关风控体系、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近日发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全面取消。

中证协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133家证券公司营业收入983.30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294.67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96.58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3.61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9.23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66.73亿元、利息净收入129.32亿元、证券投资收益291.92亿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133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7.89万亿元,净资产为2.09万亿元,净资本为1.67万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1.57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2.02万亿元。

与之相比,以工商银行为例,2020年一季度工行一家收入2269亿,净利润850亿,收入和利润都超过证券业全行业的2倍。截至3月31日,工商银行资产总额32万亿,是133家券商资产总额的4倍以上。

“券商行业的竞争已经较为激烈,但整体上较为分散,国际竞争力尚有欠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通过市场化并购,进一步向头部集中,势在必行。如果向银行发放证券业务牌照,将进一步加剧竞争,行业集中度将很可能继续提高。”黄江东预计。

如果发经纪业务牌照,那将大大加剧现已十分激烈的价格战;如果发放自营和资管牌照,对现有业务格局可能影响不大;如果发放投行和证券融资业务牌照,这方面银行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如果再辅之以相应人才,这很可能对现有券商业务产生较大冲击。

黄江东建议,提高券商竞争力,需要放松管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激发券商活力。同时,要鼓励证券行业开展市场化并购,进一步提高行业集中度,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券业航母。另外,要加强风控能力,防止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更要避免出现全局性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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