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1、在农村建房超过两层 这种合同是无效的2、出租屋甲醛超标引健康损害纠纷租客多败诉:三大焦点问题待解3、在连廊加装鞋柜和窗户,邻居起诉影响采光通风,法院:要拆
在农村建房超过两层 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中国法院网讯 (杨代昌 陶成) 家在农村的原告、被告手持合同打官司,主张自己的权利。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却告诉他们,楼房超两层,合同是无效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3月,李德与赵世英等5户村民联合签订了《建房合同》,该合同为打印的格式文本,文本中每户建房款原打印的为14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建房总价款为145000元,并在该合同中手书写明145000元。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25000元、一层起来:30000元、二层起来:40000元、三层起来(即主体):20000元,交房: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一年)”。该合同约定总价款中包括“窗、大门、水电”,并约定如违约支付违约金5000元。后期,李德考虑到做铝合金门窗怕引起质量争议,就没有安装门窗,让建房户自行做门窗,价款从建房总款中扣除。2017年4月,李德将赵世英房屋建设完工,但在房屋尚未竣工之前,赵世英即已入住使用。赵世英和兄长共同使用该房,他兄长支付给李德建房款41000元。
因对门窗款有不同意见,余款未付,李德于2018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审理中,赵世英称整个合同中的运土工程是他做的,李德欠运土款94000元,应扣除。一审后,李德不服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德与赵世英等五户签订的《建房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中建设标的物是两层以上住宅,超出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范畴;承包人应是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但本案中的承包人系自然人——原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应就原告已完成、已验收的工程来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45000元包括铝合金门窗,但李德将铝合金门窗交由赵世英自行安装,称铝合金门窗折扣房款7000元,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应按赵世英实际安装门窗所花费的13240元从总房款中扣除。扣除赵世英兄弟已付房款和安装门窗费用,尚欠李德建房款90760元。
另外,李德要求赵氏兄弟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该合同无效,且原告存在过错,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赵世英辩称李德欠其挖运土方款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欠原告李德建房款907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出租屋甲醛超标引健康损害纠纷租客多败诉:三大焦点问题待解
近日,一则“阿里员工租住自如公寓后罹患白血病去世”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在租住自如公寓近两月后,王某被诊断出罹患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王某家属在其病逝后委托某第三方机构对该套公寓室内空气进行了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王某家属据此质疑,其罹患白血病与公寓甲醛超标存在关联。目前,王某家属已将自如起诉至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
甲醛超标是否直接导致王某不幸仍有待司法裁决。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近年来,随着长租公寓行业的兴起,自如等品牌被频频曝出各种装修安全问题,且不少涉及到甲醛超标。2017年12月13日,新华社曾刊发调查报道曝光链家旗下自如租房平台在收房后快速装修出租,部分租客入住后疑因甲醛超标致身体不适。
2018年9月1日,澎湃新闻以“甲醛+健康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63份裁判文书,其中10起涉及居住、办公场所因有害物质超标起诉装修、出租方的判例。在这些判例中,原告全部败诉,法院对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与身体健康的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均存在难题。
焦点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难适用
在涉及居住、办公场所有害物质超标的诉讼中,负责装修、出租的一方应承担何种责任,是控辩双方争论的一大焦点。
在2016年二审宣判的任某某诉北京链家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在2015年怀孕期间入住由链家装修并出租的房屋,两个月后检查出贫血、三个月后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
此后,任某某一方委托北京中测华科环境监测中心对其所租住的房屋进行检测,发现其甲醛含量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均高于国家标准。此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方认为一审法院将此案认定为健康权纠纷属适用法律错误,并提起上诉。不过,对于任亚男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并未支持。
无独有偶,在2017年二审宣判的荣某诉上海某学院一案中,该学院于2012年4月将该校某楼206室由教室改为办公室,2012年5月上旬,荣某母亲祝某某在怀孕期间被安排搬至此办公。同年7月上旬,荣某在出生后发现脑瘫、脑发育迟缓、癫痫等症状,后经检测,祝某某所在的办公室甲醛严重超标。
一审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所指的环境一般指自然环境、公共环境,本案所涉环境系特定人员的室内环境,且除本案外,既无类案或类似纠纷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论,故最终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那么,健康权纠纷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存在怎样的区别?相关案件中被告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指出, 环境污染纠纷中,原告只需证明有损害结果可能由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而被告则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推翻这种可能性,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为,侵权责任法对环境及环境污染缺乏定义条款,因此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对此,周浩指出,《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也规定,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污染是室内环境污染。
据此,周浩认为,室内居住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属于《环境保护法》规制的“环境”,因有害物质超标起诉装修、租赁方的案件,也应按照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处理。
焦点2:不同场景下的多次检测结果难一致
当租客发现自己的健康受到威胁,并委托相关机构检测房间内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后,测出的数值已非刚刚入住时的有害物质含量。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数值往往存在较大出入。
在上述荣某诉上海某学院一案中,荣某一方曾于2014年8月,即涉事办公室装修两年后委托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甲醛浓度检测数据为0.2mg/m3(标准限值≤0.10mg/m3)。
2014年9月和11月,该学院委托两家机构对包括涉事办公室在内的多间办公室进行环境检测,首次检测涉事办公室甲醛浓度为0.142mg/m3,第二次测出甲醛浓度则为0.015mg/m3。
针对上述三份检测报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荣某认为,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的第二份报告足以认定涉事办公室甲醛浓度超标。学院则认为,三次检测相距时间仅三个月,甲醛检测结果相差甚远,且空气质量检测受大气水平、通风状况、检测人员素质、检测设备等影响,结果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与偶然性。
在任某某诉北京链家一案中,原告方也曾委托北京中测华科环境监测中心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等浓度项目,检测结论显示,所测房间室内空气中甲醛、TVOC的浓度超过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值。
一审和二审法院却认为,此次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无法确证原告身体因空气污染遭到了损害。二审判决书指出,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是在室内封闭12小时情况下作出的,检测结果却显示出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的程度很轻。法院认为,结合原告入住时间和开窗通风更为频繁的实际情况,受到屋内甲醛和TVOC浓度轻微超标的影响机会并不大。
当控辩双方分别向法院提供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作为证据时,有害物质含量如何能够准确测定,法院如何能够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环境污染,成为质证环节的“疑难杂症”。
201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原告李某某曾于2013年6月请两家机构分别对涉案房屋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甲醛检测值分别为0.126mg/m3、0.140mg/m3(标准限值≤0.08mg/m3)。被告方却并不认可这两次检测结果,称自己对两次检测均不知情,未能在场确认。
在此情况下,法院委托上海市环境检测中心再次进行检测,对此,原告认为法院的检测与原告确诊白血病的时间间隔过长,不能客观反映原告患病时的居住环境,而其自行委托的两次检测结果具备优先效力。
最终,判决书认定,原告一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均确认在检测前系由委托人自行关闭门窗并告知关闭时间,也未能明确当时检测点现场的家具、用品陈列情况。因此,原告方提供的检测结论仅能说明特定情况下的室内环境情况,难以据此判定被告方的过错。
焦点3:甲醛超标与罹患疾病的因果关系难认定
此类纠纷的第三个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有害物质超标与原告一方身体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前述检索到的判例中,法院均无法准确认定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直接导致了原告一方罹患疾病、健康受到损害,申请的司法鉴定亦多被机构退回。
在荣某诉上海某学院一案中,一审法院就原告荣某所受脑发育迟缓或生长发育迟缓、癫痫等损害结果是否为涉事办公室甲醛污染所致申请司法鉴定。但屡次申请都被鉴定机构退回,原因是脑瘫、脑发育迟缓发生原因极其复杂,目前尚无依据判断空气污染(甲醛或苯等)可导致胎儿出生后发展为脑瘫、脑发育迟缓状况。
任某某诉北京链家一案中,关于室内甲醛、挥总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超标与急性髓系白血病发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也曾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两家机构中心均以“超出其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解释称,由于白血病发病机理的特殊性,当鉴定机构无法从专业角度得出两者医学及病理学方面的因果结论时,法院审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实是审查一定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这意味着,原告应举证证明房屋内甲醛、TVOC浓度超标的情形与其患白血病具有关联;对于链家公司而言,应证明本案情形下的浓度超标问题导致任某某患白血病的可能性很小。
最终,法院认定,因任某某在极短时间内患病的时间因素、房屋中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的较低程度、检测结果显示伴有基因异常的患病情况,难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较高的关联性。
在201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入住甲醛超标租赁房后罹患急性髓系细胞白血病的案件中,法院也同样认定,人类白血病的病因尚不完全清楚,可包括生物、物理、化学、遗传及其他血液病发展等多种因素。因此,原告在不能明确具体患病原因的情况下向被告提出赔偿主张依据不足。
难以确定环境污染与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原告的诉求在此类案件中往往被法院驳回,仅能在调解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额的人道补助。相关判决书显示,上述荣某诉上海某学院、任亚男诉北京链家案中,被诉方均表示愿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助款。
在连廊加装鞋柜和窗户,邻居起诉影响采光通风,法院:要拆
为图便利在门前连廊加装鞋柜和窗户
却影响了邻居家的采光及通风
邻居有权要求对方拆除吗?
日前,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邻里间的恢复原状纠纷,最终依法判决:改装者应当拆除,并恢复原状。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的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
范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某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不封闭),两边设有护栏。
▲连廊原貌
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改装后的连廊
“他是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把我中间户的通风采光都影响到了,必须得拆!”
范某的改装行为引起了陈某的不满。因调解不成,于是陈某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某及范某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范某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某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房屋商品化的发展,大量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照居住、商业等用途被出售。一幢大楼内部乃至统一建筑区划内产权主体和利益需求日益多样化,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愈来愈复杂。
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相邻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进行了区分。
范某作为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即其产权房屋)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的、合理的利用,例如在连廊北边的设备平台放置空调外机等。但范某将原本开放的连廊以玻璃窗及鞋柜封闭,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并且对相邻的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陈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某予以拆除。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平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