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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都一男子邀他人合伙投资入股却实施诈骗获刑11年2、赣州赣县区:抓牢项目“牛鼻子”加快重点项目建设3、宁都一男子虚构项目邀请合伙投资,骗了160多万元赌博挥霍
宁都一男子邀他人合伙投资入股却实施诈骗获刑11年
宁都一男子以邀他人合伙投资入股实施诈骗获刑11年罚金10万元
宁都一男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邀请他人合伙投资入股、交纳报名费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4.3万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廖某1、杨某、廖某2、黄某均系朋友关系。
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相继虚构其承包了赣州市东方红广场楼盘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赣州市东方红广场楼盘的绿化工程、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公租房1-7号楼铝合金工程、百叶窗工程、赣州市少年体校活动中心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赣南师范学院新建学生公寓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等工程项目及其经营的祥龙铝合金加工部需扩大经营规模的事实,以邀被害人廖某1、廖某2、黄某、杨某等人入股投资、工程需要送礼、交纳招标报名费等虚假名义,通过打欠条或口头承诺可获取高额利润的方式先后共计骗得110.6万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黄某及廖某1共6.3万元,给各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104.3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宋某用于日常消费和玩游戏、赌博等挥霍,直至因被害人发觉而案发,潜逃在外多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邀各被害人合伙投资入股、交纳报名费等名义,多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退赃退赔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法院网
赣州赣县区:抓牢项目“牛鼻子”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连日来,在赣州市赣县区城乡各地,各重点项目建设现场一派繁忙,工人们铆足干劲,全力以赴抢工期、抓进度,推动项目建设提速快“跑”。
8月9日,走进赣县区储潭镇幸福村安居工程建设现场,工人们有序在各个作业点上作业。项目负责人李君伟介绍:“正在推进外墙涂料、内墙粉刷、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现在每天保持50余人施工,已完成整个工程量的65%,项目预计2023年12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据悉,赣县区储潭镇幸福村特殊用地安居工程项目位于储潭镇幸福村委会东侧、狮子岩大道北侧,项目总投资6812.36万元,占地面积20.5亩,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7个单体建筑及室外配套,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配套安装工程,项目建设后,可满足112户迁改户入住。
同样建设繁忙的,还有赣县区第八中学、第八小学项目建设现场,20多台工程机械、重型卡车来回穿梭,正在进行挖土、运土作业,现场机声隆隆,热浪滚滚。
据项目负责人赖龙昆介绍,赣县区第八中学、第八小学项目总投资约3.5亿元,位于赣县区梅林镇狮子岩大道以南、梅储公路以西,占地面积88.8亩,总建筑面积38549米,主要建设教学楼、宿舍楼、游泳馆、风雨室内球场、报告厅、运动场及市政配套等内容。
今年以来,赣县区牢牢抓住项目建设“牛鼻子”,抢抓建材价格较低、融资成本下降、天气晴好等有利时机,密切跟踪预算内投资、专项债、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政策投向,高起点谋划储备区第六人民医院二期康复中心、东部新城高中、担水桥社区棚改安置房、滨贡路市政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强化党建引领,大力开展项目建设攻坚行动,党员干部全部下沉一线,集中精力破解要素保障节点难点问题,层层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中科院赣江院幼儿园、区第三人民医院、城南东区棚户区安置房等一批省、市重点项目加速推进,跑出项目建设“加速度”。(何邦春)
宁都一男子虚构项目邀请合伙投资,骗了160多万元赌博挥霍
月赚5%,竟有这种操作?
投资入股吗?
月利润5分的那种
一男子虚构工程项目
数月内诈骗上百万
被害人血本无归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宋某龙相继虚构其承包了赣州市东方红广场楼盘的铝合金工程、赣州市东方红广场楼盘的绿化工程、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公租房铝合金工程、赣州市少年体校活动中心的铝合金门窗和塑钢工程、赣南师范学院新建学生公寓的铝合金门窗和塑钢工程及其经营的祥龙铝合金加工部需扩大经营规模等事实,以邀请他人合伙投资入股的名义,承诺月利润为4-5分,骗得被害人廖某97.4万元,廖某某22万元,黄某某14.2万元和杨某某31万元;共计骗得164.6万元。宋某龙骗取的上述钱款大部分被其日常消费、赌博挥霍掉了。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龙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以项目工程投资为借口,以高额返利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投资”型诈骗,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此类案件高发主要由于被害人对他们放松了警惕,陷入了高利诱惑。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睁大眼睛,捂紧自己的钱袋子,牢记以下“三个不”:
一不轻信。为获取信任,大多数骗子往往会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将人骗入泥潭。投资者一定要多个心眼,不要轻易相信可疑的企业和个人,多打听,多实地考察。
二不盲目。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要亲自作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分析,对投资项目冷静分析,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交流,审慎决策。对于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应该事先咨询行业专家和法律人士,谨防上当。
三不贪利。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考察投资项目回报率是否偏高,警惕对方许诺的高额回报,我国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来源:宁都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