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相对于自然人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更为频繁,小企业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在银行获取贷款后,不得不将目光头像其它资金充足的企业,这些企业也乐于把自己的资金借给其它企业,以赚取远超银行利率的放贷利息。但是,资金充足的公司在频繁放贷后,会面临一个极为严重的风险,那就是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具体情形为,A公司因为资金问题,经常向B公司借贷,后A公司无法承担高额的利息,并发现B公司经常放贷给其它公司,于是诉讼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因为B公司为职业放贷人,最终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A公司由此无需支付任何借贷利息。
那么何为“职业放贷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对于“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的认定,依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只要在两年内放贷次数未超过10次,就不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因此,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对于放贷行为,必须严格把控,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