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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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如何接入征信系统?担保公司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银监会是做什么的担保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融资担保公司如何接入征信系统?融资担保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规模和信息化程度,自行选择报数方式和网络接入方式。
(一)报数方式
1.接口方式
?通过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需公司自行开发)报数
?适用于信贷业务数据量较大的融资担保公司
2.非接口方式
?通过手工录入方式报数
?适用于信贷业务数据量较小的融资担保公司
(二)网络选择
?通过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直接接入
?通过所在地省级征信平台接入
?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
五、接入流程是什么?
共五步!提出申请、前期准备、测试验收、开通报数权限、开通查询权限。
(一)提出申请
?向所在地征信中心分中心提出接入申请,等待审核结果。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业务许可证或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批复文件(扫描件)、营业执照(扫描件)、相关资质背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开业时间、管理员用户申请表等。
(二)前期准备
?参加征信分中心组织的培训:法规、制度、接口规范、信用报告解读等。
?自行开发接口程序或参加报数软件使用的培训。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数据质量管理、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管理等。
(三)测试验收
?对于选择接口方式的融资担保公司:征信中心及分中心验证其接口程序功能。
?对于选择非接口方式的融资担保公司:征信中心及分中心验证其数据录入软件功能、数据录入人员操作能力。
(四)开通报数权限
融资担保公司的数据报送测试验收通过后,征信中心将为其开通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权限。融资担保公司要进一步掌握和执行征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接口程序升级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
(五)开通查询权限
对于数据报送符合要求、查询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完备的融资担保公司,征信中心将为其开通征信系统信息查询权限。
担保公司属于哪个部门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具体到各地区,负责审批的机构有所不同,通常会由政府确定的省、市金融办(省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或其他确定的监管部门来审批。
银监会是做什么的银监局主要是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是属于国家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一、银监局成立背景
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架构的安排既要与金融业的总体发展和监管安排相适应,又要与市场约束、银行内部管理相协调,事实上是一个权衡监管成本和效益安排的结果。银监会的设立向外界显示了政府以加强监管建设为引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改革意图。
二、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银监局历史沿革
1、1984年起,中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银监会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
2、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3、200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中央规定的职责。
5、中国人民银行原来的银行监管一司、二司、非银司、合作司和银行管理司进行了重新整合。
整合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部门分别是:监管一部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二部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三部负责外资和政策性银行,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7、其成立之初内设15个职能机构: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局(纪委);
人事部(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群众工作部(党委群工部)、监事会工作部。另外,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8、其成立之初机关事业编制为450名,包括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120人,原中国人民银行5个司的200人[6]。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9、截至2003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全部成立。
10、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进行成立近12年来的首次组织架构改革。这包括:从监管机构改革
11、原非银部中分离出信托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从原银行二部中分离出城商行监管部,负责对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专设普惠金融部,对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
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
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12、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担保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感谢邀请!
首先这个问题有两个答案,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1.融资性担保公司
早在2010年银监会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便制定了具体的标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首先要得到金融办批准,是否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看单位除营业执照外,是否有金融办发的经营许可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为: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所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的特性,故不是金融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触犯法律,随便你折腾。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我个人觉得,如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可以长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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