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最低服务标准 保监会规范市场乱象
设最低服务标准 保监会规范市场乱象 更新时间:2010-2-28 0:11:40 对于寿险与产险业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终于动了真格。
2月25日,保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发了两份红头文件,即《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下称 《管理办法》,前者颇似保险业内的首部“服务基本法”,后者类似产险业的首个“费率标准法”。
一个给出了寿险业务服务的最低标准,一个旨在给风险管理和市场规范,为产险公司的产品创新留下足够的政策空间,与此同时结合分类监管同步进行。
这两份文件均剑指保险市场备受诟病的诸如理赔难、销售误导以及产险公司产品条款费率 “报行不一”以及恶性竞争等乱象。
规范费率
将于今年4月1日执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六大亮点。
譬如,《管理办法》在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制度,对审批范围、备案程序、报送材料等进行了修改。加强了对保险产品申报公司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严格任职资格条件,确保保险条款依法合规,保险费率科学合理,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等;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还强化了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产品的监督管理,并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
“对于区域性产品的管理,新的《管理办法》规定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表示。
此前,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通过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等方式来满足客户需求,有些分支机构为了争取客户,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扰乱了市场秩序,但有时总公司并不知情。“这是因为各地情况不同,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发的产品很难满足不同客户、不同区域的要求。”业内人士表示。
董波解释,《管理办法》的修订是改进监管方法,推行分类监管的有益尝试。明确了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监管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根据该原则,结合监管实际,监管部门以后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可以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
这意味着,届时偿付能力充足,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在报备产品费率时也能得到相应的 “关照”。但这并非搞“特殊化”。
保监会人士称,这等于是鼓励产品创新,与公司偿付能力结合起来的益处也在于为保险公司下一步的产品创新打下基础,有较大的政策尺度,不是“管死”而是“搞活”。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认同,他说这是市场进步的必然选择,一个市场如何做到统一化、标准化,于监管部于市场主体都有极大的益处。
此外,“《管理办法》也在告诉保险公司不要玩条款的文字游戏,产品条款太复杂了,普通老百姓也看不懂,应多在附加值方面做文章,整体上,利于提升产品内涵价值。”郝演苏说。
最低服务标准
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 《服务规定》共33条,被业内人士看作寿险业的首个服务基本法,其全面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
“这是保监会首次以高规格形式推出这样的基础性文件,从各环节入手,统一规范,设定了最低服务标准,而且也是首次对不合规的行为作出惩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服务规定》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另据悉,尽管很多寿险公司制定了服务规定,且标准要求多超出《服务规定》,但由于没有硬性监管措施,有保险公司的类似服务规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鉴于此,该《服务规定》给出了保险业务的服务底线,如此,投保人利益可得到最大化保障。
在保监会负责人看来,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第25条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对本国内的保险公司和中介与客户进行业务活动制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此前相关制度未成系统,散见于多个文件当中,而此次的《服务规定》是一次集约与归纳,让保险公司依规服务、投保人有据可依。”保监会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