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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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提示

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提示!股票期权业务(以下简称“期权”)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目前已有的现货及期货交易有较大的差别。投资者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前,应对期权知识有所了解,熟悉交易规则,充分知晓投资风险。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下列内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一、投资者在参与业务前,需注意以下一般风险事项

(一)【参与业务前的适当性判断】投资者要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了解期权知识及规则】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了解产品特性与风险特点】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四)【买者自负】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投资者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获利的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交易权限分级管理】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投资者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六)【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等材料】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投资者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限。投资者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更新。如因投资者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二、在期权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风险事项

(七)【合约标的选择的风险】期权合约标的由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上交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八)【到期不行权的风险】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投资者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投资者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投资者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九)【卖出开仓的风险】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十)【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十一)【涨跌幅限制的风险】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二)【合约调整的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交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十三)【合约停牌的风险】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上交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十四)【限仓、限购、限开仓的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上交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投资者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五)【合约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十六)【组合策略持仓的风险】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上交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十七)【前端控制的风险】上交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投资者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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