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衍生品监管框架基本落定
银行业金融衍生品监管框架基本落定 更新时间:2011-1-29 8:53:31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这是银监会在2004年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6年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首次做出较大修订。这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框架已基本落定。
《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工具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它将金融机构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分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前者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后者划入交易账户管理。这一点与目前保险类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的业务特点和会计处理方式非常相似。
同时,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力的不同对其具体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资格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仅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要求具有“基础类资格”;对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要求具有“普通类资格”。即使是申请基础类资格,也要求金融机构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条件,仅人员要求便包括:“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这一点与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类似,但更加严格。上述规定提示保险业应注意做好相关人才的储备。
在操作风险防范上,新的《管理办法》将原暂行办法的第二十八条与第三十七条合并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明确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和监控中的各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交易确认、轧差交割、交易复核、市值重估、异常报告、会计处理等。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文件和录音记录应当统一纳入档案系统管理,由职能部门定期检查。”保险公司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操作部门,应在自身业务操作流程中,对照这一规定逐条落实,对所有可能的风险防范于未然。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银行开展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目标客户资质、销售程序、信息披露、内部激励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显然,这一点上银监会借鉴了美国的监管经验。事实上,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尽管美国的金融机构和世界上的很多大公司遭到重创,但美国的非金融类公司和个人鲜有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案例。这得益于美国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向客户销售衍生产品的严厉监管。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几家银行因向客户推销高风险衍生产品时采用了欺诈性手段,导致客户亏损进而爆出丑闻。从那时起,所有涉及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衍生产品交易都受到了严格监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涉及衍生产品的法律诉讼,几乎全部以客户胜诉了结。这导致了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向美国客户销售衍生产品时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
总之,银监会发布新的《管理办法》,意在促进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对保险行业开展衍生产品业务也有极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