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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流程详细介绍公司融资账务处理方法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全文融资流程详细介绍企业融资流程如下:
1、通过投/融资平台或其他途径找到投资机构;
2、联系融资机构,与其进行约谈协商,详细介绍自己的项目;
3、意见达成一致,则整理相关的项目材料上报,并正式立项;
4、投资方投资意向书,确定投资额、估值和优先权条款等;
5、签署投资意向书,然后投资方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并整理材料汇总;
6、联系律师起草股权认购协议、股东协议、企业并购协议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7、签署所有投资合同书;
8、投资人打款,企业到工商局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公司融资账务处理方法1.预期融资款的金额要报给税务机关,在财务账户上核准,并进行税收处理。
2.确定融资款的账户,收到融资款后要立刻录入财务账户,此款项作为账户流入。
3.根据融资款条款准备支出明细,记录具体金额,以及融资款来源及用途明细。
4.记录融资款的偿还款,包括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以及融资款的提前还款情况等。
5.对融资款进行月度核查,及时核对相关收支,确保账务准确无误。
6.定期报告融资款的情况,如期末余额等,为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融资款的汇总报告等。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全文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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