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门首次明确房产税先试点再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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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首次明确:房产税先试点再推开

财税部门首次明确:房产税先试点再推开 更新时间:2010-10-3 6:20:21   中国财税主管部门终于开口谈起房产税。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对于房产税这项制度改革,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此前一天,中央政府通过中国政府网、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途径发出信息: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其五点措施实际上是今年4月17日“国十条”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延续或重申。除了进一步收紧住房信贷、强调问责制,五点措施还提及“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等。

中国现行房产税开征始于1986年,它属于财产税范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

财新记者此前了解到,经过六年试点,北京、杭州、上海、重庆、深圳等大城市,以及大连、青岛、丹东等一些二三线城市,已经基本具备了对个人保有房产征税的技术条件。

“国十条”提出,发挥税收政策对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在房贷、土地及保障房建设等相关政策先后出台后,一直未见官方信息的房产税,被市场人士视为调控楼市的“重磅炸弹”。而实际上,一项长期税种并不适宜充当一时的调控工具,因而,推出房产税将迫使相关政府部门既要考虑技术问题,又要考虑长远需求,如地方公共财政的调整及公众参与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家彬认为,开征不动产性质的房产税,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调节收入差距,并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

不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认为,从中长期看,不能高估这一税种对住房价格的影响。

鉴于一些大中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投机性购房活跃,此次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还收紧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原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现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原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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