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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要经过评估?郭鸿宝4000万股票拍卖是否成功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要经过评估?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处置,一般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和司法拍卖两种方式。司法拍卖方式,较为传统,也是法院最为熟悉的处置方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因此,法院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拍卖存在法律依据。由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公允价值且存在实时的波动,因此如何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存在较大的难度。根据最近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公告显示,存在着评估、以拍卖前几日(具体时间由法院确认)均价、拍卖前一日收盘价或拍卖当日开盘价等方式确定起拍价的案例,但前述方式是否能够反映股票的市场价格,尤其是拍卖日和过户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更有可能导致价格的变化。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是否真的能够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和保障当事人及相关利益值得商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也存在相关的依据,而且二级市场本身是一个高度自由交易的市场,并不违背执行公开拍卖的原则。法院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由法院直接向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对于已冻结的股票,需先/同时由法院向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冻结方式调整为可售冻结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0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因此,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的方式还需要遵守该减持规定。而根据该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而且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综上,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在3个月内(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卖出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票,不受前述限制。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
司法实践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多采取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在拍卖成交后,法院再解除冻结并要求结算公司协助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1号)“《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因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买受人在过户后应当受到限售的约束。
目前,部分法院在采取评估拍卖方式处置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同时,也开始采取其他新的方式,最主要的即是先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后通过二级市场处置,实践中通常称之为“司法划转”方式,此种方式并非以物抵债,也不违反禁止流质的原则。2018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种方式进行了认可,并要求法院视情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其实更早之前,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执行工作指导》中收录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执复字第98号一案,也对该种处置方式进行了认可,并驳回了异议人对该种处置方式所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指南中也明确了“司法机关对于已冻结的股份进行处置时(包括强制卖出、强制过户),可先将冻结的股份扣划至申请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再进行处理。”因此,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处理,尤其是距离解禁日较近的股票处置,采用此种方式更能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交易所均不接受相关股东的直接申请。因此,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配合办理解禁手续时,需由法院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予以协助或者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郭鸿宝4000万股票拍卖是否成功已成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10时至6月28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郭鸿宝持有的“保力新”股票4000万股。
??上述股票起拍价6240万元,保证金624万元,以起拍日2023年6月27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乘以总股数4000万股为起拍价。本次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是以2023年5月19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1.56元乘以拍卖股数4000万股,该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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