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注意事项股权投资注意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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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股权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吗?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股权代持,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将出资份额对应的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对外显示股东身份,但实际享受股权收益的一种股权治理模式。

在我国,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结合我国《民法总则》《公司法》《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最新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说说股权代持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出资人必须完善、保存好实际向公司出资的证据。认缴出资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纪要中要有体现;实缴出资的,要将向公司出资的凭据、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明材料保存好。

二、实际出资人必须与代持人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合同》,明确实际出资份额、实际享受股份收益等内容。

三、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当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签订《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四、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虽然股份不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实际参与经营,使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最后,实际出资人在条件成就时,应当及时显名,成为真正的显明名股东,履行股东职责,确保其实际权益。

股权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股权投资审核做的具体的流程是:

1、必须是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50人;

3、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要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三、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五、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六、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八、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九、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一、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二、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三、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四、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五、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六、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十七、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十九、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一、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二十四、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吗?谢邀!居然这个问题没人回答,笔者来回答一下吧。

既然叫股权激励,明显就可以把这个问题拆分成两部分:股权和激励。

1、要能达到激励的目的

既然是激励,就要达到激励的作用。所以股权激励不适合大批量普遍平均发放,又不是打土豪均田地,平均是很有问题的,需要根据每个人对公司业务现在及未来的贡献进行激励。

可能有人会说了,现在的贡献很容易衡量,未来的贡献谁大谁小,这谁说得准呢?确实是这样的,也正因为是这样,所以股权激励要考虑到长远性,要与业务指标完成度挂钩。比如给销售副总奖励100万股,但这100万股并不是一次性奖励的,而是分成几年奖励,比如分为5年,每年奖励20%。但这个奖励是有前提条件的,前提条件是当年业务要达到多少,否则不予奖励,或者奖励打折。

另外,这些股权怎么取得也需要提前规定,是大股东免费赠送还是被奖励人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如果要支付成本的话,成本是多少。

2、股权要明确权利

一般都说股权激励,其实股权可以拆分成分红权和投票权,这一点一定要明确。有些人第一次创业,对股权的意义不是特别了解,所以奖励出去的股权并没有详细规定,结果公司引入其他股东,在意见不统一需要投票解决的时候,被奖励人投了自己的反对票,这就比较尴尬了。

所以股权激励一定要明确,分配的股权是只有分红权还是同时拥有投票权。如果没有额外规定,股权一般都附带投票权,如果不想把投票权也分出去,需要提前约定,并且要落实到纸面上。

一般为了融资方便,公司会给所有持股员工单独再注册一个公司,通过该公司持有业务公司股权,如果员工股权激励有变化,只要变化持股公司的股权比例就可以,业务公司股权结构不需要经常变更。这种结构也比较容易解决投票权的问题,比如所有持股人签署一份一致行动人协议,将投票权授予某人。

3、股权奖励要明确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不明确是很多创业公司初期容易遇到的问题,正常情况下,股权作为股东的权利,并不会因为该持股人离开公司而自动取消。比如你拿5%股权激励一个技术大牛来做公司的CTO,结果他来做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并不合适,决定给换掉,但在引进人才的时候并没有明确退出机制,这个时候该离开公司时,仍然拥有公司5%的股权。相信没有任何一个创始人能够接受这种事情。投资人在投资项目时也不会允许这样的股权结构存在,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只能和对方谈判,回购他手里5%的股权。可能他得到这5%股权的时候并没有花一分钱,但你想从他手里把这5%股权买回来需要付出多少,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了,完全靠谈判,他可以要10万,也可以要500万,作为创始人的你,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是不是更尴尬?

所以在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明确退出机制,比如该员工离开公司后,股权激励自动失效。

股权对于公司来说非常重要,股权激励用的好,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让大家一起努力把公司做大。不过用的不好,也很容易伤人伤已,最终导致项目失败。

股权投资注意事项和股权投资注意事项包括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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