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新规
财政部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新规 更新时间:2010-9-28 6:52:29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部近日发布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性基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在政府性基金的使用方面,《办法》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分别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办法》强调,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据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政府性基金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义不明确,存在以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的现象。二是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问题屡禁不止,加重了社会有关方面负担。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尽规范。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行为,推动中央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据记者了解,《办法》出台的另一个背景是,在土地交易十分活跃的情况下,政府性基金规模越来越大。数据显示,前7月,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18061.98亿元,同比增加10736.75亿元,增长146.6%。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介绍,这主要是因为去年年末和今年年初土地市场成交活跃,前7月土地供应量增加较快,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更加严格,地价总水平上升以及各地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十二五”期间,在财政收入方面,应提高税收收入、社保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相应降低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专项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