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试点规则确定 净资本门槛提高至50亿元
融资融券试点规则确定 净资本门槛提高至50亿元 更新时间:2010-1-23 14:58:26 首批试点取得成效后,将适时逐步放宽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券商,分期分批扩大试点范围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融资融券业务正在加速推进。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六大条件,其中包括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高于原规定12亿元的门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上述条件外,首批申请试点的券商还应符合: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相关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同时,还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券商申请融资融券资格,负责人表示,对于并不符合“一参一控”标准的券商,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监管层在最终做出批准时,其应符合“一参一控”的标准。
与此同时,申请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它们的试点实施方案还将接受专家的评价,专家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部分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专业人士组成。专业评价主要针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业务技术系统、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
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证监会将从符合条件的券商中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中国证监会将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试点办法》及上述条件,对首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负责人说。
负责人同时表示,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在扩大试点范围前,证监会另行公告相关的条件和标准。
据悉,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的券商数量约占全部参与分类评价公司的50%,其中A类有近30家。
该负责人同时提出,试点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的准入管理,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对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额,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明确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在本公司开户时间的具体规定,只对符合开户时间要求的现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可根据市场和客户情况,适当提高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试点初期,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从严掌握。
“试点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和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说。
此外,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证券市场各类非法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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