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无系统性风险
基金业无系统性风险 更新时间:2011-5-3 11:43:21 当前我国基金业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哪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应当如何应对?
我国基金业发展可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当前我国基金业应在哪些方面加强监管?
当前我国基金业应在哪些方面放松政府管制?放松管制可以实现或者促进哪些社会目标?
《机构投资》邀请基金业资深律师吕红应答
基金业无明显系统性风险
渠道困局,国际化阵痛、阳光私募不受监管……
基金业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尽管面临种种的问题,有渠道困局、整个基金行业的国际化阵痛、以及阳光私募不受监管等。
但总体而言,目前基金业并不存在特别大的系统性风险。
【渠道困局】
目前基金业的渠道困局主要表现在渠道费用高、供求关系不平衡。如果销售机构的结构不发生大的调整的话,长期而言,会影响到投资者的结构和投资习惯。
目前,具有基金销售牌照的销售机构还太少,渠道基本都集中在银行和券商,又以银行为主。但随着基金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确实有很多第三类机构非常想做基金销售业务。我认为,应该为这些机构提供制度方面的便利,让他们在受适度监管的情况下市场化地开展业务。
供求关系不一致还表现在银行的客户资源上。对于银行而言,在高手续费的鼓励下,其有销售基金产品的动力。但银行的客户资源是有限的,每次都是同一批客户。长此以往,必然产生供过于求的问题。
【国际化阵痛】
对于所有基金公司来说,实践国际化道路都可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在一些基金公司,维持一个国际业务团队的运作非常困难,这主要体现在人员流动大,业务规模小,维护成本高。
目前基金公司的国际业务主要体现在QDII基金和香港子公司两个方面。就QDII基金而言,中国投资者对该等产品的信心还没有完全恢复,导致出现了很多袖珍QDII基金,而维系这样一只产品,可能一年实际收取的管理费连一个国际业务主管的成本都覆盖不了。
同时,在香港子公司方面,我们看到比较多的也是业务匮乏、人才流失、文化冲突。
可见,基金公司在走向国际化的道路上面临挑战,但是,如果这些公司不主动调整战略、积极谋求发展壮大、坚持资金投入,它们很可能会在这条道路上被淘汰。
一个强大的国家必须拥有强大的金融机构。所以也非常希望政府能在关键时刻推出“小QFII”之类的政策,为基金公司国际业务“扶上马,送一程”。
【尚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阳光私募目前不受中国证监会的正式监管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今年以来,很多业内大型的、有影响力的论坛,都由阳光私募发起或与阳关私募有关。以前,外界一直不关注这个群体的力量,但目前的现状是阳光私募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开始不断地逼近公募基金行业。但阳光私募通过提供顾问服务的方式,事实上参与证券市场但同时又不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现状是亟待改善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寄希望于修订过程中的《基金法》,但如果《基金法》不能很快出台,是否可以考虑在阳光私募问题上单独立法的可能性呢?
目前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似乎遇到了瓶颈,发展速度慢了,从业人员的“幸福指数”也在不断地下降。与此同时,银行、券商、信托,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却在不断发展,基金公司“一枝独秀”的生存机遇不复存在。
但这一情形的发生并不是说基金公司面临系统性风险了,而只是说前进道路上遇到了一些波折,需要群策群力共度难关。例如,监管部门需要反思是不是有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阻碍了基金公司的发展,基金公司应该反思以前的业绩优势该如何保持,是否能够探索出新的销售模式,等等。
但不管怎么说,这十几年基金行业的发展还是有目共睹的,在经历了一些重大事件后,基金公司在投研方面、公司治理问题上日趋成熟,一些大型基金公司的投资理念也比较深入人心。
【应适度放松监管】
最近大家都在讨论“加强监管、放松管制”问题,这似乎也成为近期监管部门的一个监管目标。这是个很有趣的话题,因为在很多问题上“监管”和“管制”很难区分。但不管怎么说,有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是应该放一放。
我经常和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的同事交流,因为工作需要,我发现他们平时大量的工作时间都在为监管部门准备各种各样的报告。而这其中相当部分的报告并不是法律法规要求的。看过一些报告后,我似乎能感觉到,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在有些时候变成了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我觉得这不是监管。
同时,我们也看到监管部门近期在“放松管制”方面做出的努力。例如,产品发行方面的改革,从“5条通道”到“6条通道”,再到刚刚在征求意见的基金产品法律文件模板,基金产品似乎正在从名义上的“审批制”演变为事实上的“备案制”,让基金公司有更多选择的空间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发行合适的产品。
当然在某些问题上,加强监管也非常有必要。比如,在市场准入上设限,适当控制新基金公司审批数量,这虽然与“核准制”的本意有所违背,但我比较能理解这背后的逻辑。
其次,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上加强监管,以合法合规运作为底线,防止“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第三是公司治理也不应松懈。治理意味着几个股东的互相制衡,应该鼓励产生良性的矛盾,在平衡中谋求发展,平衡中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