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法院(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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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法院和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虚拟货币挖矿法院以及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炒比特币犯法吗?请大神赐教?
  2. 未使用区块链技术?陈磊的迅雷玩客币挖矿是个非法集资骗局吗?
  3.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炒比特币犯法吗?请大神赐教?

不犯法,但是法律不支持拥有比特币,就是说你拥有比特币不管有多少,如果有一天亏损了,根本没有法律保护。

未使用区块链技术?陈磊的迅雷玩客币挖矿是个非法集资骗局吗?

玩客币是不是非法集资只有法院判决才是唯一权威的说法。其他人无权定论,只是发表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技术概念化:区块链技术这个词大家都听说过,真正搞明白的没几个。比特币核心是去中心化,定量,匿名。目前比特币要突破1万美元大关,2012年接触比特币才200多人民币,瞬间感觉少赚了一个亿。没有卖后悔药的,于是自己去搞了山寨币,花了10万块钱就搞定了,ICO了几十万,及时收手了。在我们运营宣传的时候也是说区块链技术是为了趋势,错过了比特币就不要错过XX币。在国家七部委没有出台政策之前,山寨币几千种一点不夸张,一天三个新币推出,技术上纯粹是个概念化的。技术含量是有的,但是目前门槛意义不大。玩客币依托迅雷技术和品牌优势,技术上还是有保障的,至于有没有留后门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你我不得而知!

二、挖矿应用化:玩客币的挖矿怎么回事?是根据玩家提供的宽带能力和存储能力按比例分配的,这绝对的天才设计啊。这个答主绝对点赞。通俗的说就是你家100M的宽带在不用的情况下贡献给迅雷,迅雷根据你提供宽带占比分配给你玩客币,迅雷再把这些免费得到的宽带自用或者出租给云服务商。这意味着什么?

迅雷下载这个PC时代产物将在移动时代逐渐淘汰,试问现在手机下载谁还用迅雷?而且下载资源所需的宽带是迅雷的成本,而现在迅雷把成本变成了0,或者说玩客币。而且之前的成本还变成了收益,因为多出来的资源租给了别人。迅雷的股价暴涨啊,傻子都知道这个变革会把几乎淘汰的迅雷给起死回生了。老美的股民都抢着买,他们最讲价值投资的。有没有区块链技术都无所谓了,迅雷股价暴涨,有利润,有分红,可惜中国股民就别指望了,那么怎么办呢?

三、利益分配矛盾化:国家打压了虚拟币产业链,火币网,比特中国,元宝网等都关停了中国交易。炒币大军保守估计有500万——1000万,还有很多资金盘,直销人员。这批人干嘛去,之前爆发的日子过习惯了,没有东西炒是不行的,玩客币正好成了他们的香饽饽,玩法五花八门,树大就招风。至于传出的公司高层内部矛盾应该不会空穴来风,迅雷股价也大跌了,玩客币也从9块到了6块跌了30%。

四、本人非常支持区块链的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坚决反对毫无良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大忽悠。希望大家都实实在在的为社会做贡献,利国利民!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参与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投资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擅自制作电子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电子虚拟货币具有升值、以及消费应用等前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分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洗钱罪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将非法收入进行套现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协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外,如非涉嫌犯罪,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即使作为“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好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法院和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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