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基金经理买卖期指是对基金持有人的最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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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基金经理买卖期指是对基金持有人的最佳保护

禁止基金经理买卖期指是对基金持有人的最佳保护 更新时间:2010-6-11 0:01:43   在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未来可能将出现“利益冲突”时,监管部门以最快速度消除了这种“隐患”,有效地保护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种做法值得拍手叫好。   一则“基金经理借做空现货市场在股指期货上获利”的传闻引起监管部门的全面调查。虽然最后调查结果是并不符实,但是,监管层还是未雨绸缪,表示在现阶段不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下,拟不允许基金经理买卖股指期货。

在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未来可能将出现“利益冲突”时,监管部门以最快速度消除了这种“隐患”,有效地保护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种做法值得拍手叫好。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经理买卖股指期货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市场一度把指数的下跌归结为基金经理开设个人股指期货账户,做空股指期货。虽然经过证监会全面调查,并未发现基金经理开立帐户的情况,但这件事也暴露出一个新问题:基金将来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经理为自己买卖股指期货,与其管理的基金买卖股指期货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

证监会的明确表态快速的堵住了这个漏洞。

事实上,这件事也反映出了投资者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防范?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唐建、王黎敏等“老鼠仓”行为的曝光,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问题成为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对于这个问题,监管层高调表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在去年新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对于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同时,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法律义务,不得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之上,不得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中,当事人从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严重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财产应负的忠实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对这种违法行为,证监会予以了严厉打击,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此外,证监会还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刑法》进行修订。在去年通过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中,已将“老鼠仓”行为纳入了刑事制裁的范围。

由此可见,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仅要严厉打击,更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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