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追溯”认定原告资格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新证券法审结案件
“空白追溯”认定原告资格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新证券法审结案件 2020-03-23 09:27:08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首次适用新证券法相关条款审结了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本案中,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前,但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合议庭以空白追溯明确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证券公司的起诉主体资格。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表示,此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此案中,原告某证券公司诉称,因在债券协议履行中,被告某集团公司存在未支付到期应付利息等违约行为。2018年9月,证券公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当某集团公司违约时,债券持有人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行动等议案。2019年2月,证券公司再次召集持有人会议,通过了要求某集团公司加速清偿的议案,但要求后者立即支付全部本息未果。证券公司遂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某集团公司偿还债券本金1.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上海金融法院支持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发行人某集团公司偿还债券本息。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周荃表示,这一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早于新证券法的实施。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能否适用新证券法,即原告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成为了关键所在。
周荃称,此案,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部分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进行委托授权,以及起诉、庭审等诉讼行为发生时,原证券法并未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民事诉讼。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清算程序。
对此,合议庭认为,该制度属新证券法新增内容,符合适用空白追溯例外规则的情形,本案可适用新证券法的规定,认定原告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何海锋则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要点还有加速清偿问题,即在债券未到期的情况下,发行人出现违约,债券持有人是否可提前主张偿付债券本息。
他认为,在明确约定交叉违约或加速到期的情况下,一般要求加速清偿不成问题。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从以往的判决看,法院一般仍会支持加速清偿。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募集说明书》属于发行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可以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发行人对已到期的利息不能支付,就已经存在实际违约行为,其对未到期债务无法确保能如期支付,也不能提供进一步的保证措施,据此可认定发行人存在预期违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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