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股吧讲讲第二次听证会仍未涉及北京银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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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远股吧讲讲第二次听证会仍未涉及北京银行问题

科力远股吧讲讲第二次听证会仍未涉及北京银行问题 2020-08-07 761 0 8月3日上午,被告康德信董事长吴、被告康德信律师及江苏省证券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以下简称稽查人员)参加了庭审。中国证监会安排了10名康德新股民出席上海证监局会场,后者表示,证监会要求他签署保密协议。

在第二次通知中,中国证监会在第一次听证会上部分采纳了康德新的辩护意见。经过补充调查,科力远股吧重新批准了从119虚增的利润。21亿元至115。这并没有改变连续四年亏损触及强制退市的事实。

在第二份通知中,中国证监会删除了控股股东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认定,此次科力远股吧听证会的调查人员没有回答公司提出的问题,也没有涉及到康德信案最重要的部分:北京银行是否占用了康德信122亿元的资金。

在第一次庭审中,康德新的律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驳斥了对康德新出口业务的欺诈指控。在程序方面,江苏证监局没有进行海外调查,――没有要求收货公司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没有要求货运代理公司了解货物的销售和库存情况,没有去收货现场检查和确认库存情况,没有向付款公司询问资金来源,也没有查明资金是否构成一个周期。

在第二次听证会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补充证据。检查人员称,康德信的出口欺诈金额达46亿元,涉及284份收入、283份销售合同和1万多吨废膜。检查部门已对出口业务涉及的所有交易进行了资金流向核实,证明出口业务的资金回报来源是康德信或其关联方,构成资金的闭环。

康德新的律师辩称,检查人员公布的证据中有一个断点,无法证明其构成资本流动。检验部门确认康德信虚构了出口业务并否认了出口业务的全部利润是不合理的,用于证明虚构出口业务的证据不足。

这位律师说:“一方面,现有的银行流动数据等书面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资金的闭环,口头证据也不能证明存在资金的闭环;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所有出口企业都没有实际付款。对于实际支付的出口业务,应确认其利润。”

检查员指责地下银行没有形成出口业务的资金闭环。检查人员称,康德信或康德集团将预付款汇给其控制下的交易所公司,然后交易所公司通过地下银行相互攻击,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大部分资金最终以客户付款的名义返还给康德信子公司康德信光电的ABC账户,一小部分汇入附属公司新锐控股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厦门国际银行的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利息。

检查人员说,这些地下银行的运作方式非常隐蔽,主要用途是主账户。地下银行通常通过电话、传真或微信确认交易,并定期转发交易进行结算。虽然这表明资金还没有完成实物跨境,但已经达到了为康德信跨境转移资金的目的,实际上形成了一个闭环。“地下钱庄内外都有汇款点。在中国境内收取客户资金后,将扣除一定的费用,然后通知海外合作伙伴将相应的外币转入客户指定的海外账户。”

检查人员说,他们获得了各种证据,包括贸易账户、商业凭证、邮件记录等。可以相互确认,康德信出口业务的虚假资金流与张(康德信资本部原负责人)的虚假交易文件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足以认定相关业务的虚假性质。

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系列询问,

在第一个辩护意见中,郁忠说,虚增的利润是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和维持股价。然而,中国证监会关于康德集团通过北京银行募集康德信资金构成非经营性占用的调查结论是不正确的。康德信集团及其各子公司的资金在北京银行的资金平台上募集,康德集团无权控制资金,也无权筹集资金。

康德信案一直持续到今天。除了责任人,上级公司,其中一方当事人,应该受到惩罚吗?康德欣13号。5万中小投资者和大量债权人是康德信案的主要受害者。如果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将会转嫁给中小投资者和大量持有70%以上股份的债权人。

在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史上,康德鑫的律师认为,本着“古为今用、治病救人”的原则,没有对永成功、国能集团、山东海龙、东方光电等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这构成了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但只处罚其责任人员。

康德信的代理人认为,在康德信现有的经营中没有受到处罚的人员,完全被新管理层接管,康德信正在积极推进整体重组前的准备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康德信的产业发展,保护所有中小股东的利益,我恳请康德信不要受到惩罚。

检查员认为和康德新有严重的欺诈案件。系统性欺诈涉及四个合并的子公司,涉及大量人员,涵盖财务部门、生产部门、仓库、销售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关部门的领导、主管和70多名员工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欺诈。康德信的金融诈骗时间跨度长,诈骗数额大,性质恶劣,所以没有不处罚的法律案例。

康德新律师表示,实施“执法精确、重点少数”的监管处罚原则,不仅要注重追究责任主体,还要支持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二次伤害”。基于这一政策,在万达信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只对控股股东进行了调查,而没有对万达信息进行调查。本案中,康德信的财务欺诈是由原管理层部分成员合谋造成的,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我强烈要求康德信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执法,不要处罚康德信。

康德新代理的依据是新《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第171条第1款。康德信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不能处罚康德信公司并退出市场,康德信愿意在考虑现有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商赔偿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相反,如果我们坚持对康德信进行处罚,后续的退市和破产不仅会对现有投资者造成损害,还会使前几年交易康德信股票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被虚假陈述误导,只能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恳请您从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保护科力远股吧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康德信的申请,停止对康德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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