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网下询价新规出炉报价次数限制两次自律委还提出这些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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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网下询价“新规”出炉报价次数限制“两次”自律委还提出这些倡议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日前上交所向相关机构发出通知,自10月19日起,上交所网下IPO系统新增上线审慎报价相关功能,主要内容为“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网下IPO系统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同时,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报价修改理由”。

科创板网下打新因为存在可能的“协商报价”之前引发市场关注,市场人士表示,新规则有助于减少市场“协商报价”的担忧。

上交所近日还转发了科创板自律委第七次会议的内容,该次会议倡议科创板公司将首发前股份托管于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对股票减持的集中管理,发挥保荐机构的组织市场能力。

此外,还倡议承销机构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主承销商核查披露要点》,勤勉尽责开展相关核查工作,依法审慎发表核查意见,协助发行人自主理性实施战略配售、提升内在价值。

科创板初步询价报价次数限制“两次”

通知名为《关于进一步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参与科创板初步询价报价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程序,促进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和承销业务指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自10月19日起,网下IPO系统新增上线审慎报价相关功能。

一是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网下IPO系统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二是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报价修改理由”。系统记录“报价修改理由”,作为监管部门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和相关内控制度的依据。

通知要求,各主承销商在初步询价公告的重要提示部分增加相应内容,并提醒网下投资者重点关注。

防止机构“串通”压价

此前上纬新材地板价发行的情况发酵之后,市场争辩四起,不少机构质疑报价过程中出现“抱团压价”。

在9月21日,上交所第一届科创板自律委第八次工作会议上,亦有与会机构委员指出,近期随着新股供应量的增加,部分网下投资者在参与新股认购过程中存在“协商报价”的嫌疑,部分主承销商存在未能独立、审慎、规范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情形。

有相关机构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新规则有助于减少市场“协商报价”的担忧。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此前科创板往下打新过程中机构可以随意修改报价,如果出现短期内多家机构集中修改报价,自然就让市场产生“串通”报价的担忧,按照新的规则,短期内集中修改报价的情况就会最大化得到规避。

不过,对于一些报价谨慎,本来修改情况就较少的机构而言,相关规则对于开展业务并没有实际性影响,有百亿规模的私募相关人士就对记者坦言,相关规则对其报价“没有影响”。

事实上,自从科创板自律委等关注科创板网下打新情况后,市场就已经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在9月中下旬召开的第八次工作会议上,自律委就维护科创板新股发行秩序发布了行业倡导,呼吁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买方机构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规范参与新股报价,卖方机构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作等业务活动开展的严肃性、客观性与专业性。

据了解,行业倡导发布后,科创板新股询价的审慎性和独立性明显改善。从报价结果看,大部分询价机构遵循了研究的独立性,报价离散度有一定提升,据了解有些项目中报价集中度最高所对应价格的配售对象数量占比已低于5%。

科创板自律委:鼓励上市公司托管IPO前“老股”

对于科创板的发行工作,科创板近期还有一些新的规则倡议出台。10月16日,上交所转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促进证券公司优化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工作行业倡导建议》,倡议内容集中于促进证券公司优化股票发行承销工作的措施安排,包括倡议科创板公司将首发前股份托管于保荐机构、IPO战略配售资格主承销商核查披露要点等2项内容。

科创板自律委第七次会议讨论认为,科创板运行一年来,新股发行总体运行平稳,市场各方参与踊跃,相关制度机制对证券公司的组织市场能力、开展发行承销业务的专业性与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业务开展过程中,证券公司应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提供更好服务、发挥更大作用,承担落实相应职责。

基于上述考虑,自律委就促进证券公司优化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工作提出如下行业倡导建议:

一是建议发行人股东合理安排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鼓励原则上将前述股份全部托管在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对股票减持的集中管理,发挥保荐机构的组织市场能力。

二是建议承销机构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主承销商核查披露要点》,勤勉尽责开展相关核查工作,依法审慎发表核查意见,协助发行人自主理性实施战略配售、提升内在价值。

自律委各成员单位将自觉遵守和执行会议决议,并呼吁科创板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共同遵守上述行业倡导建议,拟上市企业和其他相关各方积极配合,保障股票发行承销工作规范有序,支持科创板市场平稳发展。

上交所也表示,对于自律委的积极履职,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支持,并呼吁科创板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共同遵守上述行业倡导建议,拟上市企业和其他相关各方积极配合,保障股票发行承销工作规范有序,支持科创板市场平稳发展。

附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主承销商核查披露要点

http://www.jingxigui.com/n/80383.html

http://www.jingxigui.com/n/80463.html

http://www.faxianbaike.com/lvyou/1270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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