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0-1-23 1:07:58 证监局今日晚间出台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到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